(一)贯彻落实国家、市关于文化艺术、广播影视和文物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及方针政策;研究拟订全区文化艺术、广播影视和文物工作的规定、办法并监督执行。
(二)拟订全区文化艺术、广播影视和文物事业、产业发展总体规划,推进文化艺术、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;指导、协调文化艺术、广播影视产业发展,推进文化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(三)管理、指导全区文化艺术事业,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,指导广播影视宣传、创作,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;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,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、广播影视活动。
(四)推进全区文化艺术、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;规划、引导公共文化、广播影视产品生产,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;指导、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。
(五)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,管理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。
(六)管理、指导社会文化事业,指导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。
(七)负责对全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、艺术品经营活动、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、演艺活动的监督管理;开展“扫黄、打非”工作,繁荣、净化文化市场。
(八)负责广播影视、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;负责广播影视节目、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监管;负责全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检查、管理;负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。
(九)管理、指导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,组织、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,承担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,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察职责。
(十)贯彻执行国家和市、区有关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政策、法规和规章,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保证全区出版物市场朝着健康、繁荣、有序方向发展。
(十一)负责对全区图书、报刊、电子出版物、音像制品的出版、印刷、复制、发行等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。
(十二)负责依法查处全区出版物的非法经营活动。
(十三)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旅游业的方针、政策,编制全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。
(十四)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促销活动,指导、协调大型旅游节庆和旅游交易活动。
(十五)组织推动和指导全区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和保护工作;参与重大旅游项目的策划、招商、会审及开发建设的推动工作。
(十六)组织实施涉及各类旅游景区(点)、旅行社、旅游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。
(十七)监督、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,负责旅游行政执法工作。
(十八)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和旅游信息工作。
(十九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